首先池水加热的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泵、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热源;
2、应选用城镇热力网或区成锅护房的高温水、蒸汽或建筑内锅炉房的高温水、蒸汽、空调余热作热源;
3、当无条件采用述热源时,可设燃气或电热水机组提供热源。
其次游泳池的加热方式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热源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采用太阳能为热源,且集热器为非光滑材质时,应采用直接式池水加热方式;
2、采用上面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热源时,应采用间接加热方式。
池水温度应根据游泳池的用途、使用对象,按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确定。
池水初次加热所需的持续时间应根据用途、池体结构和衬贴材料特点、热源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游泳池宜采用24h~48h;
2、多座水上游乐池宜根据池水容积分批次进行加热,且不宜超过72h;
3、钢筋混凝土材质的游泳池应按每小时池水温度升高不大于0.5°C计算确定。
池水加热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设备的容量宜按计算负荷的1. 1~1.2倍选定,且不同用途游泳池的池水加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2、共用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多座水上游乐池可共用一组池水加热设备,其管道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1.5条的规定;
3、每座游泳池和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加热设备应按不少于2台加热设备同时工作选定;
4、加热设备均应装设温度自动控制装置。
最后游泳池等室内环境温度宜比设定池水温度高2°C,且不宜高于30°C。